無買房成本證明 今年恐繳更多稅

根據央行對豪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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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台北市不動產成交金額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不動產成交6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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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縣市4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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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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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法列舉成本證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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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參考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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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售價當中房屋所占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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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15%推算為所得課稅。但對豪宅標準以下的不動產交易案,財政部昨天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對無法提出取得成本的情形下,財政部會以「房屋評定現值」作為稅基,訂出各縣市地區的所得額認定標準,用來計算賣房的財產交易所得。舉例來說,以今年認定標準來看,基隆市為15%。假設李先生賣掉位於基隆、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的房屋,卻提不出成本證明時,就會依15%標準,認定李先生所得為150萬元納入所得稅課徵。其他直轄市方面,台中市西屯區的所得標準從24%增加到26%;東區、南屯區從18%提高到19%;西區、南區、北屯區則統一為18%。台南市則提高為8%到17%等7級距;高雄部分提高並分為8%到24%等8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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