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電信費用請求時效只有二年!林姓女子申辦PHS電話並積欠三個月共二萬四千餘元電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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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眾電信卻拖到一○一年十一月才向法院聲請給付電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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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早已超過二年請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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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新北地院以失去時效為由駁回。
電信服務請求權有「速行履行」性質。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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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電信九十一年至一○一年十一月的十年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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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任何行使權利的障礙事由,卻不向林女請求二萬四千餘元的電信費用,早已逾越二年時效,判決林女不必支付積欠的二萬四千餘元電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