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內未補休 雇主該給加班費

由於現行法令未規定雇主要給工資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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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勞工不知道是否領到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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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也增訂雇主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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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供工資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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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加班費計算方式。為落實例假日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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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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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颱風、地震或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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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勞工於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並在7日內讓勞工補假休息,否則雇主要受罰。例如勞工例休是星期天,該勞工若於4月26日星期天上班,雇主應於5月1日前讓該勞工補休。至於特休部分,因為屬於勞雇雙方的協商排定,勞工若是請特休假,卻又臨時銷假上班,並不適用於加倍工資、補休一天的規定,僅能另外補休一天。此外,勞工採取輪班制,工作班次必須每周更替,但經過勞工同意者,並不在此限;更換班次,至少要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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