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子黃立楊酒後續攤遭員警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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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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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筆錄簽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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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刻意將「楊」寫作「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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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規避刑責;直到健保卡從口袋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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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才被戳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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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法院除依酒駕判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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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加一條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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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如不願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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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得為這錯字付出十二萬元罰金。
去年四月,楊男酒後繼續騎車續攤,行經市區時遭警方攔查,測出酒測值高達零點六一毫克,員警立即依涉嫌公共危險罪,帶回警局詢問。
但他因無照駕駛、沒戴安全帽及酒後駕車等多項違規,為掩飾真實身分、規避處罰,竟在筆錄簽名時以「楊」字簽作「揚」,並在員警詢問基本資料,包括身分證字號、父母名字、出生年月等,一概回應不知道,讓此案無法完成移送作業。
其中一人嘗試以電腦查詢刑案資料,查出來的「黃立揚」確實有前科紀錄,且調出的照片跟他很像,但這人設籍基隆,員警轉頭進行詢問,他並無否認,接著立即開單告發。員警解釋,後來發現錯誤是因為要送他進拘留所時,必須清點身上東西,在取物時他健保卡摺在紙鈔內剛好掉出來,這才發現他的楊是木字旁。
因此除公共危險罪外,警方還另依偽造文書將他送辦,屏東法院審理過程,楊男向法官辯稱,自己簽名時,習慣寫提手旁的「揚」,而不是「楊」,加上酒醉頭痛,所以不知道自己的生日和身分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