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消防局擬定「台中市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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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1000人以上大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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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須提出「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並經備查或申請許可。(市府提供)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傳真 105年6月29日
台中市消防局擬定「台中市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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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1000人以上大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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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須提出「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並經備查或申請許可。消防局今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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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簡稱「台中市民間大型活動自治條例草案」)參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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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成為未來台中市相關大型群聚活動的管理依據。根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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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辦廠商須擔負活動前、中、後各項安全管理事項的全部責任與義務,並充分考量各安全事項,事先執行安全籌備及評估機制。草案明定,大型活動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1000人以上,未達3000人者,須於活動7日前申請備查;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3000人以上者,於活動舉行30日前申請許可。此外,消防局也參照英國、美國辦理相關規範先例,擬定安全工作SOP(標準作業流程)供主辦單位參考。消防局指出,英、美國家辦理大型活動時,會先依據災害模擬內容假想最嚴重狀況擬定疏散計劃,並將工作人員分編為「緊急事件管理組」、「治安與場地安檢組」等,並成立基金、辦理保險,保障參與民眾的人身安全。另外,草案也定有罰鍰,未經事先報備或許可即自行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辦理;如拒不停止辦理,可按次連續處罰。活動辦理中,如主辦者拒不配合檢查,可罰1萬元至5萬元罰鍰;如主辦者將已備查或許可的大型群聚活動轉讓他人主辦或承辦,可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消防局表示,「台中市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告後,將舉行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後斟酌修正,經市府法規會、市政會議及議會審議後實施。1050629(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