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役黃姓男子不滿前女友不念舊情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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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入女方家先絞殺前女友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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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姦殺前女友。高院更一審今天痛斥黃男手段兇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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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泯滅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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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言後悔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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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作賠償,判他死刑。判決指出,黃男與被害女子在校期間開始交往,兩人在民國102年7月間協議分手,黃男在同年9月17日入伍;女方在黃男入伍隔天查詢銀行帳戶發現,黃男將她以前利用課餘時間打工存款約新台幣20萬元,花到只剩2000多元,女方便向黃男索款。黃男不滿女方不念舊情追債到家裡,萌生殺害女方念頭,購買童軍繩後,在同年10月1日下午戴上頭套及手套潛入女方住家,但被女方母親察覺,立即取出童軍繩絞殺,並繼續在廚房埋伏等待女方下班返家。黃男等到女方返家時,先綑綁女方及罩住頭臉,加以性侵後,用童軍繩勒死女方;黃男為掩飾犯行,擦拭女方鼻血,以女方內褲擦拭女方下體,再把用過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全部放入塑膠袋內帶走。由於黃男將房門反鎖,女方父親返家時發現大門打不開,於是打電話給大女兒的男友爬窗進入屋內時,驚見母女分別倒臥房間床上和地上,送醫不治。警方獲報到場偵辦時,發現黃男躲藏在的女方家的頂樓,將他逮捕送辦。一審、二審均依性侵殺人罪、殺人罪、竊盜與侵入住宅等罪,判處黃男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考量黃男的犯行是否已達兩人權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罪,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審酌黃男在絞殺女方母親後,全無道德感,尾隨女方予以性侵殺害,儘管女方已認出他的身分,仍不罷手,在勒斃過程中看著女方痛苦瀕死,也未起一絲憐憫,可見黃男手段兇殘,極端冷靜殘酷,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且至今未賠償家屬,空言悔悟及道歉,已屬「最嚴重犯行」,因此仍判他死刑。全案還可上訴。1060111(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