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段宜康2年前在臉書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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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遭判4月、褫奪公權1年。經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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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段宜康無罪。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段宜康民國103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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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臉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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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和中國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蕭景田。黃文玲不滿段宜康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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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段宜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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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絕對與蕭景田、林滄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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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任何金錢往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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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目可公布,根本沒這件事。檢方調查後認為,段宜康未經查證就發表不實言論,影響黃文玲名譽及選情,將段宜康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選罷法判段宜康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得易科罰金。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傳喚黃文玲堂兄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等人作證;黃上揚證稱,「叔叔黃石城告訴我的,說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大家拚一點,機會很大,細節叔叔沒有講」等語;林煥宗則證稱,之前與黃上揚聊天,黃上揚說,「叔叔告訴我,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他有把這段話告訴段宜康。合議庭審酌段宜康在臉書貼文內容並非無據,或出處虛構,雖然以尖酸苛刻文字批評,但難認有誹謗惡意,且符合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段宜康無罪,全案可上訴。1060209(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