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 新增內文:保證金說法)屏東琉球籍漁船「東聖吉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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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沖之鳥」海域被日本公務船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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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上午家屬應日方要求匯款600萬日圓(約台幣176萬元)至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駐日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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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東京時間4時40分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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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已向家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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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將用飛機從橫濱送至硫磺島,再開船回台。日方釋放人船,是否與保證金交付關係?外交部表示,繳交保證金是尊重船東、船長及家屬意願。不過,琉球區漁會總幹事蔡寶興強調,這不是保證金,是「罰款」,保證金還能拿回,但罰款無法,這是進到日本官方,家屬是無奈人在日方手上而繳付,政府要積極交涉討回。蔡寶興強調,繳付罰款不代表同意日本在「沖之鳥」宣稱的經濟海域,主要是為家屬安全著想。外交部解釋,所謂「訴訟保證金」,就是必須到庭應訊,配合完成整個法律程序,倘最終判決無罪,保證金即可歸還。但若第一次傳喚即不到庭,則該筆訴訟保證金當即沒收。(旺報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