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呂姓助理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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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罹患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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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請病假和留職停薪1年後再回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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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稅捐處發現她除了工作表現差、工作量不到一般人員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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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電腦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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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估後認為呂已不適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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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其他工作可以調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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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資遣。呂不服,認為她經過治療,病情顯著改善並穩定,依「精神衛生法」她的人格和合法權益都應受法侓保障,資遣不公平,打行政訴訟爭工作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當初呂女重回工作崗位,稅捐處考量她的情況,刻意減輕她的工作量,但呂工作表現仍不好,經專案輔導,還另派股長面談她100次,仍無法達到工作標準,最後才認定呂對承辦業務欠缺專業能力且無法專注處理,在沒有相當職務可調整下,資遣並無不當,判呂敗訴。本案可上訴。(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