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 沒收越界大陸漁船

連江地院上月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判處周富根4月,

內褲品牌

,另依漁業法判刑1年8月,

襪子

,其餘船員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各遭判刑4月,

桃園打掃

,漁業法部分判刑1年6月,

怪獸電力公司周邊

,其中5名船員獲緩刑5年,

網路代銷

,船長周富根則因第二度違法越界電捕魚,未給予緩刑。判決指出,周富根每月必須支付船員薪資人民幣6萬元,還得負擔漁船貸款,對現金收入需求孔急,非常有可能再度鋌而走險電魚,且周等人面臨海巡查緝立即割斷繩索拋棄電瓶、電線,顯見有電蝦慣行,為免漁船再度淪為犯罪工具危害生態,因此連同紅蝦一併宣告沒收。,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