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有線電視費率的決定應否改弦更張?

     又是各地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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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政府如火如荼進行明年有線電視費率審查。但今年氛圍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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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瀰漫有線電視的毛利或淨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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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饋消費者應當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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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長期有線電視節目重播率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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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品質不佳應降價。這些說法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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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釐清國內有線電視費率的決定。
     的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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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是須經政府部門特許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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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的市場進出已受政府部門嚴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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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發揮「產業競爭」保障市場競爭維持。另外,由於有線電視的生產具密度經濟屬性,長期將收斂為獨占或寡占市場結構,亦難以期待有「市場競爭」之可能,所以主管機關在政策設計上,採行價格上限嚴格管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但政府部門對特許產業費率的管制,是否仍需考量業者較佳的績效為其長期努力後的結果,或承擔風險後應得的報酬,以求取決策上的平衡。因有線電視經營的高績效而課以降價的責任,有可能產生處罰市場上經營成功企業的反效果。
     過去有線電視服務被認為屬於地方性媒體,民眾對服務的反應,可能呈現地方化的差異,所以有線電視費率的收費標準在89年有線電視法修法時,即明訂由各地方政府設立費率委員會,負責審議收費標準。90年5月再修訂各地方政府如未設立費率委員會時,則交由中央主管機關代為行使職權。
     上述費率管制政策,落實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8月1日起一個月內向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然後由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定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地方政府未設費率審議委員會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更重要者為,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33條的規定觀察,主管機關對有線電視費率的管制,與公用事業的水、電、瓦斯費率的管制類似。不過兩者管制內容仍有若干差異。依據地方政府審議委員會的決議過去經驗,有線電視費率都是調降價格。有線電視業者在大幅投資的期間虧損連連年間,主管機關或審議委員並無將費率的上限向上調整,以因應客觀情勢的改變。
     依據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只要求有線電視業者必須繳交費用計算公式及調整幅度及其它文件,費率審議最最重要的核心,如何審議卻完全未提及。因此費率的審議很可能流於以業者是否配合政策?消費者收視滿意度為何?主觀性很強的審查標準。換言之,當前審查制度給予審議委員太多「自由心證」空間,有線電視業者費率決定,業者將年年處於不確定與高風險下。
     根據既有現行法律制度,有線電視業者獲取較優的報酬可能是其長期努力的結果,它也是資本主義下企業追求的天職。以目前政府所設定的管制制度,也已考量了特許產業市場進入阻礙產業競爭的機能,而設定月費新台幣600元上限的規定。政府的費率政策實應進尋求改進,採用較為客觀的方法,不宜沿用現在的「自由心證」審查。
     (本文作者為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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