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利用小額消費刷卡不須徵信、不必簽名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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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被停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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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2個月持卡在百貨公司的美食街等處小額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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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店家向發卡銀行請款6萬多元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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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發現吳早被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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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白吃白喝。台北地院今(25)日依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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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吳男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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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18萬元。吳男因為未繳交20萬元的刷卡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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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信用卡發卡銀行停卡後,他利用發卡行小額消費不需簽名,且店家無法即刻向銀行徵信的漏洞,即在新光三越百貨站前店的地下美食街、超市,用手中的4張信用卡四處小額消費,商家直到向銀行請款,才發現吳早被停卡,仍然持卡消費,因此提告詐欺。(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