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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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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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車禍首應探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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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肇事車輛行進方向為何?法官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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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當時是從康寧街直行往汐止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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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婦則由連接吉林街巷弄駛出路口要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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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路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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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駛至交叉路口要轉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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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支線道車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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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幹道車先行,但柯並未暫停直接駛出路口,導致廖來不及閃避。法院並根據3件的車禍鑑定報告發現,廖當時車速約30到40公里,發現柯的機車到相撞時間僅約0.5到0.9秒,廖即使及時煞車,也剛好撞上柯,認定廖是猝不及防,並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