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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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Amazon、apple或google這些生產網路內容的巨無霸業者亦不願付額外的傳輸費用給電信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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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等於讓傳輸業者主宰了他們的營運模式。它們急於打倒舊世界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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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近百年來電信業者不是按時間就是按流量的計價模式。開放網路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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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陳釐清管制思維的必要性。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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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輸業者一再強調開放網路扼殺了業者的網路維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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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反對者認為寬頻傳輸也應納入電信業者所承擔之共同載具義務的範疇。且不論將寬頻傳輸視為共同載具的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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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要問的是:不區別不同服務的傳輸品質與速度真地可以提升消費者福祉及幫助網路產業的發展嗎?當毋須即時瀏覽的電子郵件及網頁下載也使用影音串流技術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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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著大頻寬的消耗與無效率的使用基礎網路。同時高速寬頻傳輸需要電信業者的資本投入以建置基礎網路,但在無差別待遇的訂價限制下,傳輸業者的利潤已被鎖住,沒有誘因投資網路建設。最後就像公有財的悲劇,所有OTT服務的傳輸速度及品質都下降,更不利新服務的發展。事實上,在FCC宣布開放網路法規之前,Netflix已跟傳輸業者Comcast達成商業協議,支付額外費用啟動快捷道路(即高速傳輸服務)。快捷道路就是雙方鑿戰多時所發展出的和平協議,導引雙方在衝突中尋求和解。然而開放網路法規硬生生斬斷了商業機制,片面地將戰果歸給內容業者,進行新舊世界的權力重分配。這是開放網路主張應被嚴肅檢驗之處。反觀台灣,開放網路議題尚未引起各界的注目,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我們因為缺乏強大的原生內容業者,若貿然實施,受益者將是美國或大陸的OTT業者;憂的是,台灣肥沃的文化土壤上竟然長不出強大的OTT,在全球OTT與傳輸業者大戰之際,恐連台灣的傳輸業者也一起滅頂。在台灣,開放網路不是問題,缺乏原生而強大的OTT才是政府推動數位匯流失策之處。從目前4G應用服務的補助方案依然看不到我國OTT成功的契機。(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大數據與數位匯流創新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