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解決淡水交通壅塞的「淡北快速道路」興建環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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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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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認開發案是否會破壞「紅樹林自然保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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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連道路工程基地範圍都未規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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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進行第2階段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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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判決環保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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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撤銷環評。
這項判決讓環保團體振奮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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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則尷尬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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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考慮研究上訴或重啟環評。
為紓解淡水尖峰時間和假日塞車問題,交通部公路總局曾提出「淡水河北側沿河快速道路第1期工程建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遭環保署認定不應開發後,新北市政府提出「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替代方案,經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在100年間「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
王鐘銘和陳福齊兩位居民認為,開發案影響淡水紅樹林生態,並對沿線產生嚴重的景觀影響,提出訴願要求撤銷環評遭駁回後,兩人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當初環評委員會作成審查結論時,根本還未確認開發案有無位於及是否會破壞「紅樹林自然保留區」,也不知新北市府能否確保「足夠」寬度及深度的緩衝地帶及迴避空間,甚至連道路的工程基地範圍都尚未規畫完成。
同時,也未具體要求新北市府應設多大的保護綠籬,或何種其他生態性隔離設施,環評委員會如何在資訊完全不充足,以及不知新北市府能否履行相關負擔的情況下,未經實際審查,就作成「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的審查結論。
合議庭認為,兩位提訴民眾,都是開發案5公里範圍內的當地居民,屬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自然可提起本件訴訟。
原處分以有條件通過第1階段環評審查方式,通過開發計畫的環評審查,不當剝奪當地居民參與環評審查程序的正當程序權利,也屬違法,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相關新聞刊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