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不滿去年報導林益世涉貪收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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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言否認還委請具律師資格的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到士檢告《壹週刊》及社長、總編輯等人涉嫌誹謗。《壹週刊》為此採訴訟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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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林、賴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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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連帶賠償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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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中時》等四報刊登道歉啟事。
台北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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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二人指《壹週刊》刊登內容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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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侵害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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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日判決發行《壹週刊》的壹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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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時提告的社長裴偉、總編輯邱銘輝等三人都敗訴。
法官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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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吉避凶是人之常情,刑事被告本不負有坦承犯罪,甚至自證己罪的義務,林益世的言論屬出於自辯、自衛,所發表的善意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為。賴素如是林的告訴代理人,言論屬表達個人意見,並非陳述事實,沒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