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西方國家如德國、瑞典、挪威及義大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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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代理孕母相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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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國家甚至祭出民事與刑事懲罰措施。法國、希臘、丹麥與英國則准許純粹基於利他目的的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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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進行金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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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代理孕母在英國獲有政府補助。
印度准許商業代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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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出租」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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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一胎的費用約一萬兩千美元(約台幣卅五萬元)。由於相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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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法規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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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不孕夫婦趨之若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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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印度婦女也因為生活貧窮,很樂於當代理孕母。
美國和澳洲視各州(省)情況而定。加州准許商業性質的代理孕母,而亞利桑納、新澤西與密西根州,和澳洲的昆士蘭省全面禁止代理孕母。美國肯塔基、內布拉斯加與華盛頓州,澳洲維多利亞、塔斯馬尼亞、南澳大利亞省與澳洲首都區領地,則都只允許利他性質代理孕母。
南非、英國與阿根廷允准代理孕母,但設有獨立的倫理委員會,負責評量代理孕母申請個案。根據英國《代理孕母法》(Surrogacy Arrangement Act),代理孕母還可獲得政府補助,以支應實質的醫藥與懷孕相關費用。
關於代理孕母與嬰兒的法律關係,美國實例顯示,一旦代理孕母分娩後簽約同意,即不再與嬰兒有法律關係。印度則規定,生產後代理孕母與嬰兒的法律關係自動消失。
印度准許最多將五個胚胎植入代理孕母體內,英國僅允許兩個,其他歐洲國家多半只准一個。英國法規並規定,若代理孕母也提供卵子,可在產後兩年內要求抱回小孩。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陳鋕雄表示,美國加州允許商業代孕,由商業仲介公司進行代孕委託人及代孕者媒合,透過社工人員及律師進行代孕者篩選,後續還會進行心理諮商,降低代孕者離開寶寶時的精神衝擊。
陽明大學公衛所副教授雷文玫說,除心理諮商,美國甚至有代孕者的心理支持團體,幫助代理孕母穩定情緒。過程中委託人及代孕者有各自律師,甚至事前須把支付費用先行提存,以防委託人突然付不出錢。
目前我國《民法》視分娩者為母親,未來《代孕生殖法》,親子關係如何認定,這點英美做法也不同。
陳鋕雄說,英國以收養來確立親子關係;美國加州則由代孕夫妻向法院申請頒布「親權命令」,孩子尚未出生前就可認定為委託夫妻親子關係。若未申請,在此之前,胎兒都被視為代理孕母之子。
另我國目前草案規定代孕者需有生產經驗者,陳鋕雄說,國外反不常限制孕母須有生產經驗,以色列更規定未婚或離婚孕母最好,避免代孕者婚姻存續中親子認定問題。 此外,部分國家法律限制直系血親不得為代孕者,如媽媽不得為女兒的代孕者,以色列限制代理孕母需委託人同一世代為限。雷文玫說,國外代理孕母最後對簿公堂案例少,居間服務協調機構扮演重要角色,因代理孕母涉及法律、生理、心理各層面問題,需有專業者居中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