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批准境外NGO管理法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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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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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將讓大陸警方有更大權力監管境內的「境外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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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這些NGO未來被公安部門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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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立代表機構或活動。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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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國大陸長期活動的境外NGO約有1000個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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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短期合作專案組織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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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可能已達7000個。陸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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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規範對象包括外國慈善機構、商會、學術機構、智庫、社會團體等;但若是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等學術研究機構與大陸國內機構交流合作,可不受此法規範,按中國大陸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中評社報導,BBC記者詢問境外NGO能否在中國大陸從事人權工作?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回應:損害中國的利益,那就是國家的領土完整、國家政權的維護及廣大人大群眾的利益,這就是國家利益。另外補充,在中國大陸的法律裡面,怎麼是損害,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有具體的規定什麼叫危害國家的利益。德國之聲報導,不少在中國大陸運作的NGO此前都擔心,該法通過後,境外NGO將進一步被收緊管制。(旺報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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