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羊肉摻豬肉 肉商夫婦各判7月、10月

金龍肉品公司前年11月遭查獲賣羊肉卻摻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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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認定黃姓實際負責人及其妻賣給3間下游通路共854公斤混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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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得1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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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無法證明所摻豬肉對人體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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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食安法各判徒刑10月及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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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可易科罰金;金龍公司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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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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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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