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 一、二審判無罪 郭瑤琪涉貪 更二審判八年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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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在任內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兩萬元美金賄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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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二審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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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身居交通部長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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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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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壞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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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日依貪汙罪將她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追繳不法所得美金兩萬元。
     郭瑤琪被控在九十一年間與李清波結識後,九十五年七月,李為投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指示兒子李宗賢將兩萬美元裝進茶葉罐,送到官邸交給郭瑤琪,「贊助」郭兒子赴美學費。事後郭兩度在部務會報,就該招標案做出重開廠商說明會指示,有利南仁湖集團參與投標。
     南仁湖公司後來考量台北車站商場需更新電力、空調及消防設備,需另斥資數億,成本太高,未參與投標。
     一、二審均認定郭瑤琪有收受餽贈,但與投標案無對價關係,不構成收賄罪,判她無罪;但都指她的行為有違官箴,有依法懲戒或懲處的餘地。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郭收賄之後,兩度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為南仁湖集團投標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案重開說明會,兩者間有對價關係,依利用職務收賄罪,判她八年徒刑。
     郭不服更一審有罪判決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以「事實尚未釐清」為由,再次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二審認為,郭瑤琪辯稱收受美金兩萬元,與自己任交通部長的職務上行為及影響力沒有關聯、無對價性,顯與一般的認知、事理及常情有違,昨仍依貪汙罪將她判處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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