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出刊的《壹週刊》以「副總統警衛室爆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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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敦義隨扈集體索茶水費」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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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吳敦義隨扈涉及集體向參訪單位索取「茶水費」。李清淵、胡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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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事後調查只有1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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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報導卻指稱「調查人員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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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索討茶水費的歪風已行之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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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懷疑這個壞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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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從長年跟在吳敦義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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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擔任吳座車警衛官的李清淵與胡斌開始」等,報導內容不實,損害2人名譽,提告求償200萬、100萬。一審以報導內容非空穴來風,且與公益有關,目的是喚醒國安單位注意,並非以損害兩人名譽為目的,判《壹週刊》勝訴免賠。高院審理後,認為報導指他們不法收取茶水費,還指李清淵仗勢欺壓下屬,這些足以貶抑人格的事實,攸關個人名譽重大,應慎重查證,當時接受調查者,無人指稱2人曾收或向人索取茶水費。高院指壹週刊就消息來源,未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查證,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尋求更明確或具體事證前,徒以傳聞者說詞,或李、胡遲未接受行政調查等事實,妄加揣測,輕率撰寫對2人名譽不利的文字報導,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改判壹週刊敗訴,周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昨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