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不滿遭聲押時律師不能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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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釋字第7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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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讓犯罪嫌疑人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可獲知卷證資訊。大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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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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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適當方式讓嫌疑人和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獲知卷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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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防禦權。但為實現國家刑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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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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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仍可限制或禁止。解釋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第101條相關規定不夠完善,不符合憲法對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的保障;司法院應在1年內修法,若逾期未完成修法,法官應依本釋憲結果裁定。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本解釋文一公布就有效力,檢審辯都應遵照。本件釋憲案緣於賴素如被控在台北雙子星案收賄,一審遭法院判刑10年,她曾在遭羈押期間聲請閱卷,遭法院拒絕,因此她與律師李宜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也曾為此開庭,賴素如泣訴,檢方拿「偵查不公開」的尚方寶劍,讓她遭羈押4個月,「我已經沒有人生、沒有名譽、沒有未來」。律師、司法院同聲認為應讓律師在檢方聲請羈押嫌疑人時閱卷,法務部則反對,認為會導致偵查機密外洩。1050429(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