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電梯口性侵飲料女店員未遂 色男判1年8月

色膽包天!林姓男子在台中市第一廣場叫外送2杯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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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員將飲料送到廣場2樓樓梯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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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見她長得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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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強拉住她並撲倒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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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親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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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她反抗並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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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才作罷。台中高分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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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林男1年8月徒刑,仍可上訴。判決指出,2014年8月間下午約6點,林男在第一廣場內,打電話叫了2杯飲料外送,女店員在廣場2樓電梯口將飲料交付林男,林男趁女店員掏錢找零時,突然拉住她拉近他身體,以手摀住她嘴巴,將她撲倒在地上,右手指還伸入她口中戳弄,並欲親吻她。女店員嚇得大聲驚叫,並不斷閃避,林男驚覺鑄下大錯,才放開她,趕緊離去。女店員的臉、嘴磨損、擦傷及挫傷,腹部也有挫傷,報警處理。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台中地院審酌,林男犯後態度尚可,已與女店員和解,但他曾犯詐欺罪,為累犯,判刑1年8月。林男提出上訴,指出被害人已原諒他,他小時曾患小兒痲痺,頭部有開刀,身體也有中度肢障,他母親身體中風,日常生活需要他料理等,希望法官減刑。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強制性交未遂罪的法定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且一審已有減刑,審結駁回上訴。(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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