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員黃勝賢於民國103年1月至104年3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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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度侮辱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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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法官判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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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判決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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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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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提起上訴。北港出身的黃勝賢,涉嫌自民國103年1月至104年3月間,3度侮辱公務員,由雲林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5月;又犯妨害公務罪2次,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其中,最為社會詬病的是,黃勝賢於103年11月29日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縣議員,首次當選後的第3天,還沒正式上任,就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辱罵、追打警察。由於檢察官日前收受判決正本後,認為法官量刑過輕,且未對被告宣告褫奪公權,有失當之處,今天提起上訴。檢方指出,原審認為黃勝賢的行為,並未造成警員嚴重傷害,且黃勝賢僅國小畢業,所判徒刑已讓他喪失縣議員資格,如果再宣告褫奪公權,尚嫌過重。但是,檢察官綜觀全案事證,認為黃勝賢多次依仗議員身分及權勢,3度以苛薄、污穢言詞,侮辱執勤警員,並有2次動手強暴脅迫,目無法紀,言行囂張,嚴重損及公權力行使威信,惡性重大。檢方表示,黃勝賢犯後態度惡劣,推諉卸責,毫無悔意,法官竟未重懲,反而輕判各罪,且未宣告褫奪公權,不僅不足收警惕之效,反而助長僥倖之心,嚴重打擊警察執法士氣,損害行使公權力威信。再者,檢方比對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前雲林縣議員林朝寶因酒後辱罵警員,並推警員右肩,犯行僅1次,法官即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褫奪公權3年;而黃勝賢共犯5罪,法院卻未宣告褫奪公權,量刑顯然不當,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檢方指出,被告黃勝賢身為縣議員,本應恪遵法律、為民喉舌,竟挾其影響力,對依法執行公權力的員警極盡侮辱,並多次對警員施以強暴,藐視國家公權力,動機與行為實不足取,更對社會大眾作了不良示範。雲林地檢署表示,原審判決既有上述量刑失當之處,顯然無可維持,因此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1050829(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