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蘇有仁被控參選議員時賄選;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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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4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蘇有仁被控於民國99年間參選第1屆新北巿議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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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鶯歌鎮機要祕書劉哲誠透過樁腳向選民買票。
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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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蘇有仁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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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出他有賄選的犯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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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無罪;劉哲誠因與樁腳買票行為明確,遭判刑3年4月。
高院依相關證人證詞,認為蘇有仁透過劉哲誠等人出面,交付賄款給60名選民。
高院審酌蘇有仁時任鎮長,卻未以正當程序尋求支持,挑戰法律,以賄選方式扭曲選舉制度選賢與能的目的,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4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
劉哲誠部分,高院認為他先前有偽造文書紀錄,卻在緩刑期間犯下本案,且至今否認犯行等,仍判他3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1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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