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提條件換交保 高院認無必要性予駁回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控涉雙子星案遭收押禁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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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起抗告。法院認為賴提出的條件與羈押事由及必要性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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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駁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雙子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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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賴素如涉犯收賄重罪、有串證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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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押;北院裁定賴女新台幣120萬元交保、太極雙星幕後金主程宏道30萬元交保、前捷運局官員賈二慶10萬元交保。
     北檢就賴、程部分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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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裁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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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裁定賴、程羈押禁見。賴素如及程宏道都透過律師提起抗告。
     根據高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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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同意將全部通訊方式(包括電話及電郵)交由檢察官監控、向台北市議會請假、就檢察官所提出的不得聯絡名單不以任何方式聯絡。高院認為賴素如提的方式與有無羈押事由及必要性無關,駁回她的抗告。
     高院指出,賴素如於偵查中表示,收受新台幣100萬元後,將款項交給1名彭姓助理並存入彭的帳戶。而彭姓助理尚未到案,相關資金流向及物證有遭湮滅可能,賴素如與彭姓助理及同案被告等人有相互勾串之虞。
     程宏道的部分,高院認為他涉犯的各罪,法定本刑分別為5年以下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原審以程宏道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羈押理由並不存在,且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情形,不得羈押,原裁定未就此說明。
     高院也質疑,檢察官以同一原因聲請羈押程宏道及賈二慶,原審卻諭命賈二慶交保但羈押程宏道,有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將程宏道部分撤銷,發回台北地院。10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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