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籍滯台藏人可專案居留 即日起受理

為落實踐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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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長期滯留在台藏人無法取得合法居留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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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其生活陷於困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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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16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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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規定為2016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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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強制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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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以下簡稱滯台藏人),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總統於11月16日公布該修正案,行政院於12月1日施行,移民署配合於即日起受理滯台藏人送件。移民署表示,本次考量滯台藏人散居各地,為提供申請便利,規定由本人親自向居住地移民署服務站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檢視,經審查會初步檢視符合資格者,再由移民署專勤隊通知辦理自首等後續申請專案居留事宜,移民署也將提供諮詢協助及服務。移民署呼籲,符合條件的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未能強制出國者,即日可向居住地移民署服務站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檢視。辦理初步送件所需填寫檢視表及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可至移民署官網下載。(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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