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宋姓女子去年自馬公搭機前往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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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在飛機降落途中拿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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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其他乘客檢舉拍攝窗外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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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被依違反民用航空法送辦。宋女應訊否認使用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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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沒有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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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還原宋女手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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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無任何降落時的窗外照片,認為無證據證明宋女於降落途中使用手機,今日處分不起訴。民用航空法規定,「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檢方指出,宋姓女子去年10月18日晚間搭乘遠東航空馬公飛往台北班機,因於降落期間拿出手機望向窗外,遭鄰座乘客懷疑拍攝窗外照片影響飛安,經檢舉後移送法辦。(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