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涉逃漏稅 魏應充判3年得易科罰金

前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魏應充等人涉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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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認為魏應充等人逃漏稅新台幣6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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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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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天新台幣3000元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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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約328萬元。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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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魏應充財力狀況以及為讓他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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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罰金3000元折算1日;至於同案被告頂新製油公司會計陳錫勳則被判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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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1日折算1000元。彰化地檢署在偵辦大統油品案時,意外查出頂新製油公司從民國95年到101年間,明知銷售貨物時應依客戶類別開立3聯式或2聯式統一發票,卻有部分銷售金額漏開統一發票,短開發票銷售金額總計新台幣7億3200多萬元,逃漏稅金額為2億4867萬9596元。魏應充坦承逃漏稅,向國稅局繳交稅款以及罰金4億2000多萬,檢方做出緩起訴處分;不過遭到台中高分檢發回,檢方重新起訴,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此案,並在今天做出判決。地院法官認為,魏應充逃漏營業稅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41條逃漏稅捐罪,以每2個月申報1次計算共犯37罪,又涉犯商業會計法71條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罪,以每年度申報1之計算共犯7罪;至於陳錫勳也涉犯逃漏稅捐罪以及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罪等,合計共犯44罪。不過,地院法官認定魏應充等人逃漏稅的金額只有6000多萬元,且考量頂新公司已經補繳稅捐及罰鍰,而檢方原本作出緩起訴處分,而實務上對於相類似的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檢察官也大多以緩起訴處分,因而判魏應充有期徒刑6月2罪、5月3罪、4月2罪、3月22罪、2月1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如易科罰金,以3000元折算1日。至於被告陳錫勳有期徒刑5月2罪、4月3罪、3月共2罪、2月共22罪、拘役30日共15罪,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同時宣告緩刑。對於宣判結果,頂新製油公司則發出新聞稿回應說,對於宣判結果表示尊重,而公司已改正稅務制度,並將持續投入社會公益,以更有價值的行動對社會作出貢獻,竭力回應各界指教,藉實際行動證明革新的信念。1060223(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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