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救國團總部 國產署逆轉勝定讞

位於台北市精華地段松江路的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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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長期遭救國團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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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國有財產署打官司索討。一審判國產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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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逆轉改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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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除須還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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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須支付5年多租金506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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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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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救國團總部目前使用志清大樓的3到5樓、中央通訊社使用6到8樓、 榮工公司使用9到14樓,1、2樓則由救國團等3家公司一起使用。此次訴訟標的是1至5樓和地下室1、2層由救國團所占用的部分。由於該棟樓位處捷運站旁,附近各大金融機構、證券商、五星級餐 旅和各級學校林立,大樓每坪租金近3000元,屬北市的黃金地段。 救國團從政府機關變成社團法人後,原本使用的國有不動產成為國有財產署清算追討的目標,其中最矚目的就是志清大樓的返還無權占有房屋訴訟。救國團主張與國防部沒有隸屬關係,也不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1979年他們自籌經費,經林姓地主贈地,與中央社及榮工處合建志清大樓,因為當時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法登記大樓所有權,於是暫時將大樓登記為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署駁斥,稱救國團原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志清大樓興建時仍受行政院督導,屬政府機構。教育部接管大樓後讓救國團無償使用,之後救國團轉登記為社團法人就與行政院無關,應返還大樓使用權,國有財產署於是在2011年打官司索討。台北地院採信救國團說詞,判國有財產署敗訴,但高院認為,大樓新建工程驗收都是經審計部核准,且興建前的舊房舍都是登記為國有,大樓產權一直是中華民國所有,逆轉改判救國團敗訴,除須返還房屋外,還須從訴訟繫屬法院起,按月給付租金76萬多元,救國團不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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