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曾性侵兒少者不能擔任小黃司機

行政院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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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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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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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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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人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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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曾犯暴力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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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判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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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計程車駕駛人。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現為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以維護乘客權益。(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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