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選罷法 降低罷免門檻且可宣傳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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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相關條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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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下修罷免提案、連署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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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門檻則改為同意票大於總選舉人的1/4。現行選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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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通過門檻為「雙21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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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投票率要超過總選舉人數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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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的1/2,遭質疑門檻過高。三讀通過條文中,放寬各級選舉層級規定徵求連署期間,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由30天改為6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由20天改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村里長則由10天改為20天。提案門檻部分,由現行條文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下修為1%;罷免案成案的連署人比例,也由現行選舉人總數的13%,調整為10%。罷免通過門檻,三讀條文明定,只要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4分之1以上,即可通過。條文明定,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至下午10時;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罷免活動宣傳;報紙及雜誌刊登罷免廣告時,需載明刊登者姓名;罷免活動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年度列舉扣除額;罷免案宣告成立30天內若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投票。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在二讀時提出修正動議,認為罷免案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但因民進黨團有異議,院會中進行表決後,僅12人贊成、69人反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最後仍保留1/4門檻。對於罷免是否需要最低門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俊俋以自身為例指出,他以7萬票當選,若罷免無最低門檻,那只要100人投票過半贊成,他就被罷免了,這樣合不合理?他說,授予的權力當然可以收回,但最重要的是要有民意基礎,所以罷免還是要有基本門檻。1051129(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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