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財部:彰銀經營權未變,不須賠台新金165億元

針對彰銀(2801)經營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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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昨(27)日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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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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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台新金向財政部求償165億元、及改派三位董事兩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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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並不須依照台新金控之請求而移轉彰化銀行經營權、改派董事或對台新金控為任何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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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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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將於接獲判決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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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委任律師團就判決內容詳加研議相關因應對策,維護股東及全民權益。彰銀經營權案一審宣判,判決台新金控所主張之其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期間內,財政部不得妨礙原告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化銀行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之契約關係存在,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台新金控負擔八分之七,財政部負擔八分之一。依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關原告台新金控103年度金字第104號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新聞稿顯示,過去台新金控一再主張財政部應將彰化銀行經營權移轉予台新金控,並需依照台新金控之指派而改派董事之部分,法院已認定其僅屬一次性債務,且早於彰化銀行第24屆改選董事前,財政部已履行完成而消滅。因此,台新金控主張財政部違約、請求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控推薦之3人擔任彰化銀行第24屆董事,及請求財政部賠償165.58億元本息部分,均屬無理由而遭法院駁回,故財政部並不須依照台新金控之請求而移轉彰化銀行經營權、改派董事或對台新金控為任何損害賠償。至於法院認定財政部負有所謂「不能以所持股權妨礙台新金經營權主導地位」之契約義務部分,法院亦不認為財政部於彰化銀行第24屆改選董事時有任何違約,台新金控並無法據此要求財政部為任何具體作為,故彰化銀行之現有董事會結構,不生任何影響,彰化銀行現有之經營主導,不會有任何改變。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自彰化銀行第24屆董事上任至今已逾1年期間,該行經營狀況穩健成長,員工士氣高昂,營運績效提升,財政部仍將秉持彰化銀行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託付之責,為廣大小股東及全體員工之權益,堅守捍衛公產之立場,以爭取應有之權益。(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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