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藉楊姓男子來台被控未依規定申報日幣現鈔300萬元及價值逾新台幣268萬元的9只勞力士手錶遭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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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沒入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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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楊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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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上訴。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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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在民國102年11月23日自日本搭機入境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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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綠線(免申報)檯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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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關員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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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日幣300萬元」及「ROLEX手錶9只及其盒裝、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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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幣及手錶均沒入。楊男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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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回日幣敗訴後,針對手錶部分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本案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不二罰之違誤」,且當天他並沒有入境台灣計劃,他原訂從台灣轉機回新加坡,但因日本起飛班機遲延抵達台灣,無法銜接班機,迫不得已欲進入機場航空公司櫃台換購機票,因不熟台灣法令而「過失」走到綠線(免申報)檯通關。法院調查發現,我國對於入境旅客攜帶物品應申報事項在桃園國際機場入境大廳托運行李轉盤上方、海關檢查檯前方均設有電子螢幕24小時播放宣導,紅、綠線檢查檯前也有明顯告示牌,並印製有「旅客出入境通關須知」供旅客取閱。楊男攜帶應稅物品(手錶),已逾新台幣2萬元免稅範圍,應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新加坡也採紅綠線通關制度,楊男當時是以中文與關員溝通,並非第一次入境台灣,因此,楊男過失說法不予採信。此外,依電子機票研判,當天楊男搭乘班機並無遲延問題,而本件沒入手錶處分適用的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是就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隱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的行為而為的規範,這與另案沒入攜帶超額日幣所適用的管理外匯條例,兩者性質迥異,且分屬不同領域,並無違反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1050303(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