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釋憲案導因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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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司委會為審查通訊保障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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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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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0年特他61號」前高院法官陳榮和貪瀆案監聽資料、譯文等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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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黃認為案件就算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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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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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由監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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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無權調閱,拒絕提供。立院司委會以黃身為檢察總長,卻逃避監督、藐視國會,將他函送監院調查;黃認為此涉檢察官行使職權與立院調閱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以最高檢察署名義報請法務部呈轉行政院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昨作成解釋案,認定立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確定,或未經起訴而結案的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都屬明確議案,並與立委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性,且非法律所禁止為限。大法官會議認為,如檢察機關認為因立法院調閱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提供調閱的卷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