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華氣體與桐寶公司結合 公平會不禁止

公平會14日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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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聯華氣體擬與桐寶公司結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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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公平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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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華氣體公司及桐寶公司皆銷售乙炔及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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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屬水平結合。乙炔之主要用途為切割及焊接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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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製造方式可分為電石乙炔及石化乙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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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主要銷售石化乙炔,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國內唯一石化乙炔供應商,其生產工廠因操作壽命及生產成本皆高,未來必須面對停止操作情形,故參與結合事業仍受限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乙炔供應情形;又經函請參與結合事業之競爭同業、下游業者及相關公會表示意見,概表示本結合對相關產品之價格、該等事業之營運不致產生影響,並有事業指出倘參與結合事業調漲價格,下游業者可轉換交易對象、自行生產或進口乙炔,另相關市場尚有其他廠商可供應替代產品(例如液化石油氣及乙烯),爰尚未有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公平會復指出,本件結合主要著眼於國內氫氣市場之發展,桐寶公司高雄氫氣廠於104年完工,惟目前尚無法量產致其於氫氣市場之占有率甚低,而聯華氣體公司雖有量產氫氣之能力,然而其高雄氫氣廠設備老舊效率過低,其產量無法滿足南部科技產業之氫氣需求,故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市占率增加有限,且桐寶公司氫氣廠可引進聯華氣體公司之技術,以提供國內電子、半導體等相關產業更高品質、更穩定之氫氣,是本結合案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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