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姓男子與已婚婦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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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沾有精液的護墊被抓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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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是借精液給婦人。台灣高等法院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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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將湯男判刑5月確定。
根據高院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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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李姓女子於民國99年7月與湯姓男子在旅館發生性行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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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先生在李女的皮包內發現有旅館用的棉花棒、牙籤及茶包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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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起疑蒐證。
李女先生原本就懷疑妻子與湯男過從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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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又在位於桃園市住處的浴室垃圾桶內發現1片沾有精液的護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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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至桃園地檢署提告。
法院審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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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辯稱沒有和湯男發生性行為,是因想結束婚姻、讓先生死心,才向湯男借精子塗在護墊上;湯男則辯稱,他同情李女,才答應借精液,並將精液塗在棉花棒後交給她。
法院一審認為,若是以沾有精液的棉花棒塗在護墊上,棉花棒應早已乾涸而不易塗抹,但護墊上的精液呈現塊、面狀,並非像棉花棒以點狀或畫線方式所塗抹,因此不採信兩人說詞。
法院審理認為,李女未顧及配偶感受、妥善溝通處理婚姻問題,與湯男犯後都否認犯行等,分別以通姦及相姦罪判處李女4月徒刑、湯男5月徒刑,都可易科罰金。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確定。10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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