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傘空中對撞 教練判賠38萬元

林姓女美容師搭乘雙人飛行傘與劉姓教練的飛行傘對撞。高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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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飛行高度高於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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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禮讓下方飛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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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劉男與飛行傘企業社賠償38萬。(圖無關當事人,

台中就醫陪同

,廖志晃攝)

一名林姓女美容師在新北市萬里區搭乘雙人飛行傘翱翔天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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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與劉姓飛行教練的飛行傘迎面相撞。林女因傘翼破裂墜入山谷而全身多處骨折,向劉男與所屬飛行傘企業社求償。高等法院認為,案發時劉男飛行高度高於林女,依飛行傘空中避讓規則,上方飛行員應禮讓下方飛行員,認定劉男應負擔五分之三責任,判決劉男與飛行傘企業社賠償38萬1368元。判決指出,林姓女美容師2011年7月下午,由崔姓友人操作雙人飛行傘於翡翠灣飛行場起飛,先是順著右側山脊由北向南飛,待飛行到山勢邊緣後左轉改為由南向北飛,卻與劉姓飛行教練操作的正面遭遇。兩傘對撞導致林女的傘翼破裂、傘繩斷裂,林女因而墜落數公尺下山坡,導致頸椎骨折滑脫、肋骨骨折,憤而對劉姓教練提出民刑事告訴。刑事方面,法官認為依據滑翔翼協會等規定,下方飛行員因傘翼遮蔽導致上方視線出現死角,因此高度較高的飛行員應禮讓下方飛行員,而劉姓教練領有飛行傘丙級教練,對飛行規則知之甚詳,卻未及時閃避導致兩傘相撞,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確定。民事方面,承審合議庭也認為劉姓教練負有過失責任,但認為崔姓友人操傘迴轉時,也應注意後方是否有其他飛行傘跟隨,卻未靠右預防性避讓,應負五分之二責任。合議庭審酌雙方財力,判決劉姓教練與所屬企業社,連帶賠償林姓女美容師的醫療費、看護費、半年無法工作的所得損失等共38萬1368元。(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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