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金龍遭羈押提抗告 高院駁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樂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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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涉犯內線交易、詐欺等罪聲押樂陞董事長許金龍獲法院裁准。許金龍律師團不服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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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日商「百尺竿頭數位娛樂」公司併購樂陞公司案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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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首宗「公開成功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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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付不出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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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因此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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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檢察官認為許金龍有串證、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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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押禁見。北檢依涉犯內線交易、詐欺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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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押許金龍,歷經三度抗告、高等法院三度撤銷發回更裁,北院在9月30日第四度召開羈押庭後裁准羈押禁見、通信,得抗告。許金龍律師團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並批評檢察官漠視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強行限制許金龍人身自由超過36小時,並在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違法拘提,羈押聲請明顯有誤。高院表示,根據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列證據,足認許金龍犯罪嫌疑重大,也有逃亡之虞;許金龍刪除其手機wechat訊息內容等通聯記錄之舉,足以認定他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禁見必要,未違反比例原則。高院指出,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理由,聲請管轄法院羈押。高院說,根據許金龍辯護人所述,許金龍至調查局及地檢署均是主動到案,顯見他在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縱認該次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押,被告被帶至地檢署候訊室起的人身自由即受到限制,但檢察官該次訊問是在9月24日上午6時43分結束,檢察官同日下午5時21分向法院聲請第2次羈押時,被告的人身自由受限制,亦未逾24小時。根據上述內容,高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抗告人指檢察官聲請羈押違法亦無理由,抗告駁回,不得抗告。1051005(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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