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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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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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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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營事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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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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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納所得稅。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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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49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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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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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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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她所領的加班費符合上述勞動基準法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另舉例說明,林先生當月份平日加班42小時,假日2天分別加班9小時及12小時,則林先生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1小時「42+(21-8*2)-46」。財政部表示,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財政部指出,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例如超過8小時的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時報資訊),